财政部、税务总局日前印发通报,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,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杂货、零售有机肥产品减免增值税,以提高农业生态环境。 享用上述征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、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。享用征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应按照有关规定,分开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;并未分开核算销售额的,不得征税。 同时,纳税人销售征税的有机肥产品,不应按规定出示普通发票,不得出示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纳税人申请人减免增值税,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获取肥料登记证、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;凡无法获取的,不准不得征税。 通报拒绝,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强化对享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先前管理,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展开核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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